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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脊柱健康产业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来源:脊联网 时间:2020-06-30 11:01:31 热度:6752

中国脊柱健康产业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中国脊柱健康产业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性质:是由中国脊柱健康产业与脊柱健康技术领域相关教育机构、研究机构、医养机构、医疗机构、产品企业、投资机构和信息咨询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热心促进脊柱健康事业的工作者组成的战略性合作组织。


  第三条  宗旨:整合协调各方资源,以推进中国脊柱健康产业发展与技术创新为目标,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资源共享机制;努力搭建政府与脊柱健康行业之间的政策通路;创立脊柱健康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和产业示范基地;积极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推动脊柱健康产业技术应用标准、行业管理规范的建立;促进成员单位自身发展,提升行业竞争力,为强健脊梁、防治慢病、和谐社会、健康人类而服务。


  第四条 联盟为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团体会员,接受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社团管理等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官方媒体:www.jizhu.com;合作交流平台:中华脊柱健康论坛。


  第五条  联盟地址:北京中关村苏州街12号西屋国际D-602。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六条  联盟的工作目标及业务范围


  1、建立以脊柱健康为核心的新型健康服务理念和产业模式;倡导脊柱医学的大医学思想理论和建设促进脊柱健康的全新观念;做好“脊柱强,慢病防”的全国科普宣教活动。


  2、整合联盟内部及政府给予的有效优质资源,组织一流技术专家和管理团队集成创新,打造国际一流健康服务品牌,推动脊柱健康产业示范基地和行业示范企业的建立。


  3、努力建设中国脊柱健康产业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基地,积极开展脊柱健康产业发展与技术创新相关医学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持续推进脊柱医学院和脊柱健康职业技术学院的创立;鼓励和指导脊柱健康行业区域联盟的建立。


  4、组织建立脊柱健康产业发展与技术创新体系;组织编制脊柱健康技术指南和中国脊柱健康产业发展报告;


  5、建立推广脊柱健康学专业技术体系与健康保养模式;完善脊柱疾病学专业技术体系与疾病防治体系;创新脊柱健康机制测控和指标的评估体系;制作脊柱健康产业与脊柱健康技术相关的文字、影像资料,组织编写、出版脊柱医学系列丛书及相关技术的教材。


  6、开展脊柱健康产业与技术相关的学术研究或专题探讨,组织相关学术交流活动或产业沙龙;进一步做好“中华脊柱健康论坛”活动;努力办好“脊联网”(www.jizhu.com)。


  7、联合多家联盟单位申请各类科研项目,促进脊柱健康领域的产学研合作迈上新的台阶,推动脊柱健康产业各方面协调发展。


  8、重点做好四个桥梁: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企业与专家之间的桥梁;企业与客户之间的桥梁;企业与市场之间的桥梁。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七条  成员种类


  联盟成员分理事单位成员、团体组织成员两种。


  第八条  入盟条件


  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和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理事单位必须是法人单位、团体组织(个人可加盟在团体组织);


  2、拥护联盟章程,愿意加入中国脊柱健康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3、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具有相对完整的研发体系,致力于推动该行业技术进步及产业发展。


  第九条  入盟程序


  申请加入联盟的组织、单位,必须遵循下列程序:


  1、提交入盟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2、经联盟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其常设机构颁发牌匾。


  第十条  成员权利


  1、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以及对联盟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中华脊柱健康论坛”的展演展示及联盟的产业合作、技术交流、学术沙龙和相关培训活动的优先权;


  4、以联盟成员的名义向国家或地方申请创新项目立项;优惠享受或引进联盟的技术创新成果或推广其研究或创新成果;;


  5、优先参与“脊联网”(www.jizhu.com)的信息发布,以及其建设和管理事物。


  6、退出联盟的权利。


  第十一条  成员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和相关决议;


  2、致力于脊柱健康产业发展与技术创新,推进联盟建设;


  3、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及知识产权,保守联盟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4、积极参与和推进联盟的产业合作共赢和技术协作创新;


  5、积极参与或独自开展脊柱健康知识的全民普及推广活动;


  6、按时缴纳联盟理事费用,圆满完成其承担的任务。


  第十二条  成员退出


  成员退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理事成员证书和牌匾。如果一年不缴纳理事费或不参加理事会安排的工作或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  成员除名


  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其常设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设置为: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


  1、理事会由联盟理事成员单位组成,为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任职人员由理事单位派出的现职人员。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和理事若干名。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


  2、专家委员会是本联盟的咨询评审及标准制定机构,由联盟理事成员单位推荐或自愿申请和特邀的相关专家、学者组成。各专家委员会设主委1名,副主委和委员若干名,由联盟理事会推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


  3、秘书处是联盟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每届任期为三年。秘书长由理事会议选举产生,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职责


  1、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维持联盟的稳定运行;


  2、批准和取消联盟的成员资格,决定设立联盟的相关专家委员会,聘请学术顾问及荣誉主席;


  3、根据联盟发展,听取相应专家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决定联盟近期、中期、长期产业和技术发展目标与重点任务;


  4、批准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务预(决)算,协调资金筹措、使用、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方案等事项;


  5、定期组织召开联盟理事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或全体理事会议,听取或审议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6、审议批准或修改中国脊柱健康产业联盟的内部管理规定,决定联盟的组织的变更和终止;


  7、决定联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方向,推动批准联盟示范基地、示范企业或重大项目(专题、课题)的立项;


  8、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联盟理事会下设机构


  为了有力推动联盟工作,理事会下设产业发展委员会和国际交流委员会等。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


  1、负责同联盟聘请的学术顾问或荣誉主席保持密切联系,并接受专家学术顾问或主席的指导;


  2、进行脊柱健康产业与健康技术应用的战略研究,制定联盟近期、中期、长期的技术发展目标与重点研究课题,定期(每年)发布脊柱健康产业与健康技术应用的发展路线图;


  3、开展重点项目(课题)和产业示范工程的研究或推动工作,并由各专家委员会或组成专门的小组对项目(课题)或创新技术成果进行论证、评审;


  4、积极组织各项专题技术和产业发展的研究探索,由联盟的相关专题研究会,或指导项目(课题)负责人制订和执行计划;


  5、专家委员会或各专题研究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会议决定事项邀请相应专家委员会或学术顾问参加,形成共识后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6、组织召开联盟成员单位之间技术交流会,构建交流、合作平台,研讨中国脊柱健康产业联盟在发展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难题;


  7、联盟专家委员会分设专家顾问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专家委员会、标准认证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还可设置专题或专病研究会。


  第十七条  秘书处


  1、执行理事会及专家委员会做出的决议,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


  2、负责制定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并向理事会做工作报告;


  3、负责受理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报理事会批准;


  4、协助成员单位联合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技术创新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对联盟及成员单位的支持和资金投入;


  5、负责落实联盟支持的各类科研与产业项目(课题)的协调、管理工作;


  6、负责筹备召开理事会相关会议和每年一届的中华脊柱健康论坛;


  7、负责联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的起草,并递交理事会审查。


  8、协助做好“脊联网”(www.jizhu.com)的编辑和网站建设工作,协助做好理事成员单位的宣传推广活动。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1、联盟理事单位的会费;


  2、捐赠和政府资助经费;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依法举办的经济实体或参与投资入股或进行合作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5、项目或课题的研究经费和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


  1、建立并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定期接受理事会的财务监查小组的审查和核对。


  2、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接受理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和理事会公布。


  3、研发经费:以创新主体为主筹措,产业化投资由示范单位自行筹措;联盟其它成员可采取不同方式、不同比例提供支持。创新主体和技术示范单位可以联盟名义申请国家及地方政府资助,申请得到的经费提取5%管理费,作为项目管理协作费用纳入联盟基金统一管理。


  4、联盟会费:中国脊柱健康产业联盟会费每年由各理事单位出资构成,主要用于常设机构的基本开销及成员单位的服务。


  5、秘书处的办公场所及所需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或补贴及差旅等,由理事会根据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预算负责筹措,并给予切实保障。


  6、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差旅和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


  1、项目申请:各理事单位须将要开展的创新项目写出申请,提交给联盟秘书处。项目申请应写明: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目的、主要研究内容、目标和现有技术条件等,作为专家委员会讨论考查评估时的依据;


  2、滚动式创新计划:计划经专家委员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计划用以指导联盟开展创新,必要时可根据项目的进展和参与单位实际情况调整。新产生的各个创新项目(课题)的成员和分工,以各成员事前签订的项目(课题)协议为准。


  3、项目的实施和验收:项目实行创新主体负责制,其它成员以多种方式提供支持,形成项目或课题合作体,按照市场化的原则明确责、权、利,完成项目开发和成果转化等。项目接受由政府主管部门主持的验收。


  4、项目或课题的终止:如已开始的项目或课题出现了长时间无法解决,或公认无法解决,或已不具有开发价值等应予终止情形时,经项目或课题合作体协商一致可终止该项项目或课题,终止后创新主体应向秘书处备案。但政府已进行资助的项目的终止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5、成果对外开放:创新成果尤其是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有向联盟外推广应用的义务,成果向联盟外其他单位推广时,应首先体现国家利益,并以提升我国脊柱健康产业与健康技术领域整体水平为最终目的。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管理


  1、联盟在项目(课题)范围内共享知识产权、共担风险;内部其他成员可优先和优惠使用联盟的创新技术成果。有些尚需另付必要的技术服务费;


  2、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对获得的共同技术成果合作各方应共同申请专利,其中申请人排名、专利费用等;


  3、知识产权约定:联盟各项目(课题)合作方共同开发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归项目(课题)合作方所有,由成果主体单位主持其他单位协商约定执行;


  4、在每个联盟项目(课题)启动前,由主体单位与合作单位共同签署知识产权协议,事先约定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比例;


  5、联盟单位原有的技术专利、技术秘密、著作权以及在共同成果之后独立开发的成果,属原开发单位所有。


  6、当联盟内某一成员单位退出联盟时,该单位或个人将自动放弃其在联盟内的知识产权共享条件。


  第二十二条  保密和保护


  1、联盟各方均有保护中国脊柱健康产业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包括保护合作各方的产权和专有技术;


  2、技术保密不得与联盟协议中相关规定矛盾。在联盟项目开发产生的技术成果中,对于符合技术秘密保护条件的技术,包括专利申请前技术,合作各方均应提出,经共同认定后成为合作各方的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3、联盟内知识产权的争议首先在联盟内调解解决,当联盟内不能解决时,再考虑仲裁机构或法律解决;


  4、联盟的知识产权由秘书处管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保护;


  5、联盟成员被除名时,其不再享受本协议约定的联盟成员权利,但仍应承担保守联盟及成员技术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解散和清算


  (一)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解散本联盟:


  1、中国脊柱健康产业联盟规定的目标和任务完成,无继续存在的必要;


  2、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解散本联盟,或权利机关命令解散本联盟;


  3、2/3以上的联盟理事提议解散本联盟。


  (二)联盟的清算:


  1、联盟被解散时,由联盟理事会任命理事会成员与秘书长组成清算小组,负责联盟的清算工作。清算小组可聘请法定中介机构对联盟的资产情况进行审核,由清算小组制定资产分配方案,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2、联盟成员违规或给其他联盟成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上述各方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律师费、合理的期望利润等。


  3、联盟成员被除名时,对已经许可联盟其他成员在联盟项目中使用的知识产权,相应联盟成员仍有权按原有条件继续使用;对其已投入联盟的各类资金不予退还。


  4、不管何种原因导致的联盟终止或退出联盟,本章程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将继续有效,有效期为联盟终止或退出联盟之日起二十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于2013年11月24日由中国脊柱健康产业联盟成立大会暨第一届理事会共同起草通过,又经第一届常务理事会讨论修正,并报主管部门备案。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脊柱健康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会。


  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


中国脊柱健康产业创新战略联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廿八日


(责任编辑:脊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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